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表示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聲請解釋,而非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68次會議
聲請人
夏智民等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