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釋憲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作成之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駁回第三審上訴」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釋憲暨統一解釋。惟查,台灣高等法院係以上訴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至聲請意旨所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裁定則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其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則係爭執相同審判權機關之普通法院間之裁判見解不同,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綜上所陳,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聲請人
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