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以其與民事訴訟之被告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展業經理委任合約書」,性質上實為僱傭契約,該合約第六條前段約定:「甲方(即被告)除依合約第一條約定之展業措施及相關規定外,不得終止本合約。」該項約定乃屬契約自由之範疇,依本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係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足以排除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規定之適用,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十六號判決,卻認定該合約屬委任、而非僱傭契約,因而適用上開民法規定,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判決竟予維持,駁回聲請人在第三審之上訴,因認該確定終局判決已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契約自由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核其聲請意旨,係在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有所不當,既未具體指摘該等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如何牴觸憲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聲請人
黃○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