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所請,與憲法第十六條及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有悖,請求釋示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所請,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及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有悖,其適用法令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等語,請予釋示,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55次會議
聲請人
何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