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二八九號、第四四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羈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五點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二八九號、第四四二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羈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五點後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僅以有事實足認有滅證或串證之虞,即將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之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相較於監獄執行刑罰更為嚴厲、殘酷與不人道。且僅基於自由證明法則,即禁止接見通信,使被告難以有效為訴訟上防禦,標準過於寬鬆籠統。故系爭規定實已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禁止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處遇或懲罰等原則,侵害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牴觸上開憲法及公約規定等語。查聲請人李宜光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解釋憲法。次查聲請人鎮小江所陳,僅係就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與執行處所之環境、處遇等,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為不當,並未就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鎮小江、李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