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二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及第五項、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刑事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二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及第五項、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刑事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前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令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各法院所為之法律問題研討意見,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建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