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八號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法令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八號裁定,依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及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駁回其聲請,且不准其抗告,不但欠當,且有違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認該裁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因而聲請解釋憲法,並宣告該裁定無效。惟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及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聲請意旨僅在爭執該裁定適用法律之當否,既未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有何違憲之處,且法院裁定本身,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法令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未指明上開裁定適用何法令所表示之何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