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第589號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認應適用之最高法院32年永上字第304號民事判例,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家庭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第589號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認應適用之最高法院32年永上字第304號民事判例,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家庭權之意旨,聲請解釋。 (三)查最高法院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又,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上,固得適用或引用判例,但依其合理確信,認有違憲疑義時,仍得表示適當見解,不受拘束,併予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團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