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給付薪資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於工資部分之認定,違背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勞動契約等法意,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於工資部分之認定,違背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勞動契約等法意,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聲請人
張○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