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及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違反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下稱系爭決議),違反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及系爭決議將賠償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擬制為租金,適用租金請求權,不當限縮物之所有人或權利人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之消滅時效期間,牴觸財產權之保障且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云云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適用法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及系爭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楊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