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及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 系爭規定一及二就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部分,未設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最高界限及適當調整機制,造成過度侵害聲請人生存權及財產權之核心領域,其未保留聲請人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人性尊嚴生存需求,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財產權之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二涉及稅基認定,卻未經授權,亦不符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泛指系爭規定一及二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生存權之意旨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世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