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四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六七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四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六七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七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例限縮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排除諸多假扣押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形,顯然違反法律文義,不當限制聲請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云云。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核其所陳,僅係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判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而為聲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謝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