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主張上開裁定違反訴訟程序相關規定,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5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