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及第22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85年12月3日85台法二字第138663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及第22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85年12月3日85台法二字第1386635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係無法律明確授權之職權命令,課予公務人員於請滿假日後,於例假日前後生病不能休息請假之義務,且於違反時即予加扣例假日薪俸之不利益效果,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錯誤解釋聲請人情況為連續性請假,致得出相對人得加扣例假日薪俸之侵害財產權結果,認事用法皆有違誤。3、系爭規定牴觸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之意旨,將公務人員以月計算之俸給,變更為以日計算,構成減俸之懲罰,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四)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以系爭函為裁判基礎,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蘇家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