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貪汙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刑事判決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與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高審字第二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認定不相一致,衍生刑罰不同及有無審判權問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汙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刑事判決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與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高審字第二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認定不相一致,衍生刑罰不同及有無審判權問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撤銷改判,復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八次、第一四三○次、第一四三三次及第一四三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均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依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阡慎字第○九四○○○○七九二號函認定犯罪時點之認事用法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法律規定本身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鄭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