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不服核算退休金基數事件,認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七六一四八號函牴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修正之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有違憲疑義;又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立法院通過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八十四年三月四日以前投保勞保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權益,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處大二字第○九四○○○七六一七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吳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