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一號判決,漏未斟酌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等規定,前曾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符,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