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法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六號、第七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礦業法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六號、第七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礦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經濟部經(六五)礦二○七○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惟前曾以同一事由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0次會議
聲請人
曹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