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牴觸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三九七三○號函,牴觸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爭執稅捐稽徵機關重核之土地增值稅稅額,其所依據之前開財政部函釋,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信賴保護,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函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函釋在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9次會議
聲請人
王○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