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二一次、第一三四0次、第一三八二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及第一四0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仍就其所有違章建築之拆遷處理費計算標準,主張應適用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將不合法建築包括在內,據而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為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周松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