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23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2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為鼓勵私人興學,學校創辦人應受保護,為當然董事。系爭規定:「……當然董事……依本法有關之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其關於何謂解職或解聘之文義與適用範圍不清,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致侵犯聲請人之興學權及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確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周本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