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黃樹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判處徒刑,以第一、二、三審法院判決捨憲法第一六九條關於保護邊疆各民族土地使用之規定而不用係屬違憲,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4次會議
聲請人
黃樹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