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總統批示同意「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及「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及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認「國家統一委員會」(簡稱國統會)終止運作及「國家統一綱領」(簡稱國統綱領)終止適用,違反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之意旨,及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之規定,因而聲請解釋。依相關機關說明,國統會係依據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總統府秘書長函頒之「國家統一委員會設置要點」(簡稱國統會設置要點)所設立;國統綱領則係於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經國統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三月十四日提行政院第二二二三次會議列為報告事項,決定「交大陸委員會協調各機關配合辦理」。國統會設置要點及國統綱領均未送立法院。嗣總統府秘書長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函行政院,略以「國家安全會議陳報有關國家統一委員會之存廢及其衍生之國統綱領適法問題研議結論乙案,業奉總統本(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批示:『同意:『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不再編列預算,原負責業務人員歸建;『國家統一綱領』不再適用,並依程序送交行政院查照。』」;同年三月一日行政院院會將總統府秘書長函列為報告事項,決定「由院函各機關查照」。 據上說明,關於終止國統會之運作及國統綱領之適用乙節,總統並未就此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不生是否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之問題;至本件行政機關之相關行為,並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且聲請人亦未敘明係行使何項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何種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2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呂○樟等一○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