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著作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著作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對系爭解釋有所誤解,在民事訴訟中恣意擴大解釋,令聲請人敗訴,已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名譽權之意旨,且對於著作權之解釋、證據取捨,亦違反平等權,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之意旨。2、法官於民事事件適用系爭解釋淪為恣意,系爭解釋應予補充解釋,以避免民事訴訟法官濫用侵害人民權利等語。 (三)就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意旨2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楊書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