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任用及公保事件,認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部銓四字第○九三二三九六三二二號函為違法處分,牴觸憲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且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三四號裁定、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一八號裁定,排除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工作權、第十八條服公職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及公保事件,認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部銓四字第○九三二三九六三二二號函為違法處分,牴觸憲法、公務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三四號裁定、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一八號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排除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工作權、第十八條服公職權,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謂:銓敘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部銓四字第○九三二三九六三二二號函,違反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且歧視其他機關公務人員,未依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三號解釋辦理,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又確定終局裁定消極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查銓敘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部銓四字第○九三二三九六三二二號函係屬核敘聲請人職等及俸給之行政處分,並非具有一般拘束力之命令,不得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聲請人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不適用法律之部分,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王○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