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牴觸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刑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而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牴觸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刑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而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違法吸金行為與地下匯兌行為之罪質與危害不同,系爭規定一及二卻一併處罰之,致地下匯兌行為之法定刑期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2、系爭規定二所稱犯罪所得(93年修正之規定)及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107年修正之規定),用語不明致生解釋多義性,且系爭決議對於地下匯兌行為之犯罪所得採匯款總額說之見解,違背一般受規範者之理解,違反刑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