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6 月 08 日

案由

主文

3103使31031111509

理由

1 2 3 10916623102310509110613104 5 1046153102310109219310236 7 10125383102310311106112131031113118 9 使10014833102310110910310112310 11 1049043102310109219310231112 13 104714310231010933031014 15 使111720310231031111222231016 17 11112113102310112313310123使231118 19 3101081225112112調15,000320 21 22 65990151223 3421224 3103118977509310122333112031031125 11114512310311512310311310591226 27 11231428 29 30 310231131 32 1.3102.31023113.調31033 34 1.31012.310335 36 1.2.3.31037 38 1.31023112.39 40 1.31023112.31031041 42 1.310111310310311調23103103103102.31043 44 31031131012331145 11172046 111121147 48 49 滿5091157750 22 (656)51 調使52 使退53 509調使2354 55 56 1.57 2358 2.59 60 50961 3.50962 63 64 (1)65 使66 使22調使使使退67 68 (2) 69 使70 509調退退71 滿72 使73 使74 75 調使76 滿77 4.78 使1150979 80 59159181 1.82 ()83 2.84 ()85 86 使3103111150987 88                    

原分案號

110247

聲請人

主筆大法官記載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erichsu1127
22 days ago
司法特考
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二、聲請人一至八之聲請為無理由,均予駁回。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文 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一)就誹謗罪處罰規定之立法目的言,其係於兼顧憲法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保障之前提下,對特定情狀與態樣之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予以限制,以保護他人名譽權;其所欲追求之目的,乃保護憲法上重要權利,自屬合憲正當。【60】 (二)立法者採刑罰手段,對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施以制裁,基於刑罰之一般及特別預防功能,其手段應有助於保護名譽權目的之達成,而符合比例原則之適合性要求。【60】 重點:1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報導予以刑事制裁-合憲    2補充J509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