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經該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系爭裁定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及刑法第339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9號及第328號判決就同一法規範之見解有歧異,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而駁回再審之聲請,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亦未對適用系爭規定表示見解。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7號
聲請人
劉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