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7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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