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錯誤解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等規定,聲請宣告上開判決牴觸憲法無效。(二)聲請人因上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認系爭裁定限制聲請人權利,牴觸憲法無效,重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聲請人主張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為之。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78號
聲請人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