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0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00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6號
聲請人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