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93號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