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訴訟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40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未能落實保障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賦予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權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36號
聲請人
高新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