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對「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究應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之詐欺取財罪論之,抑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處以罰鍰之見解有異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二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系爭規定一非為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之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符,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32號
聲請人
劉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