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93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56年1月28日、92年2月6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本件聲請人於112年6月6日始持系爭判決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79號
聲請人
紀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