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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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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裁字第20號

113年憲裁字第2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03號聲請人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03號
聲請人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都市計畫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都市計畫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都市計畫變更應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准許主管機關於變更都市計畫時廢止原計畫中授予人民利益之內容,應依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應設有補償人民信賴利益之規定。惟,系爭規定一漏未設置補償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侵害聲請人一及二之財產權、營業自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及第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 ,未能建構該委員會審議之獨立性、專業性,使主管機關首長可實質獨斷形成決議,又徒以普通決議方式作成決議成數,顯未區別侵害人民基本權輕重,率以相同之方法作成決議,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等之正當法律程序基本權;(二)系爭判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行政廢止權應從嚴適用法則,且未以未為衡量、衡量有缺失、衡量不均、最優判斷原則,認定臺北市政府之都市計畫行政決定違法,構成不公平法院,侵害訴訟權。系爭規定一及二、系爭判決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三、經查,臺北市政府前於中華民國80年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80年計畫案),同意聲請人一所購得原唐榮鐵工廠舊址土地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又為避免零星開發及考量地方發展,將該區西北側土地納入計畫範圍,並載明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及該案開發計畫應由聲請人一整體開發。其後,聲請人一交由聲請人二辦理區域開發及回饋事項。因聲請人一未能順利整合西北側土地,故於完成80年計畫案規定事項,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分期開發,聲請人二始獲臺北市政府核發京華城購物中心之建築執照。嗣西北側土地建物老舊有更新需求,經所有權人多次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因受限於80年計畫案訂有整體開發規定,未能符合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所規定之條件,遲未更新改建,臺北市政府乃依系爭規定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於103年公告實施「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計畫書(下稱103年細部計畫案),將80年計畫案內擬定「大街廓整體開發及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之開發方式變更為分區開發,並刪除「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之文字。聲請人一認103年細部計畫案解除整體開發,使其整體開發權益受損,且未就聲請人一依80年計畫案所為之捐地捐款給予相當賠償或補償措施,乃與聲請人二共同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共同提起行政訴訟。該件訴訟之備位聲明關於聲請人二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裁定認該部分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80號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而駁回,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1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關於聲請人一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駁回後,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4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一及二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其上訴無理由而以系爭判決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一及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難謂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以其主觀見解,爭執103年細部計畫案變更80年計畫案後,應有信賴保護等原則之適用,核屬對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處。

5五、綜上,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6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7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03號

聲請人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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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憲裁字第2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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