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上訴利益,逕以110年度起至112年度止之租金差額計算上訴利益,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與憲法第16條所揭櫫訴訟權保障意旨相悖。又本件原因案件實為「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事件,惟系爭裁定卻與其他判決為相異之處理,顯與憲法第7條所揭櫫訴訟平等權意旨相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之主觀見解,主張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08號
聲請人
朱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