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44號
113年審裁字第644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08號
- 聲請人
- 朱家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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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上訴利益,逕以110年度起至112年度止之租金差額計算上訴利益,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與憲法第16條所揭櫫訴訟權保障意旨相悖。又本件原因案件實為「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事件,惟系爭裁定卻與其他判決為相異之處理,顯與憲法第7條所揭櫫訴訟平等權意旨相違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之主觀見解,主張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08號
聲請人
朱家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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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6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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