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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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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730號

113年審裁字第73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29號聲請人 萊璉鋼鐵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29號
聲請人
萊璉鋼鐵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民法第110條、第622條、第660條、海商法第53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財產權保障、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請求命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260,8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29號

聲請人

萊璉鋼鐵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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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7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