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所為之109年度憲二字第123號不受理決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所為之109年度憲二字第123號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憲法訴訟法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之程序上不受理決議,並無得為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77號
聲請人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