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ㄧ、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60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為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46號
聲請人
張文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