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就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第275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二)及第2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至三違背權力分立、或明確性、或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平等、法律優位或保留、比例原則及憲法諸多規定而違憲;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本件聲請具憲法重要性,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一及三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該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85號
聲請人
王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