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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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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903號

113年審裁字第903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1號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1號
聲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65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將被害人仍有選擇是否發生性行為與否之情形,評價為已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對聲請人論以妨害性自主犯罪,係違反比例原則、罪責相當性原則及禁止個案處罰過苛原則。聲請人因此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下稱再審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系爭裁定維持原確定判決所為聲請人構成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判斷,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系爭裁定係以:再審裁定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所定得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以再審之聲請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亦無所據,而均予駁回,於法並無不合,進而以聲請人對再審裁定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經查,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6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1號

聲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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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9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6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