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同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民法第179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80條之法定法官原則、與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又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聲請再審,亦經系爭裁定二駁回其再審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舉證責任分配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56號
聲請人
廖元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