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0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認聲請人所設置之血液透析床數超過規定之45床,違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予以事後追扣已為給付之醫事服務報酬,未將超床設置行為與洗腎醫事服務行為嚴予區分,所持見解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一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判決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45號
聲請人
劉勁初即安泰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