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84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4年審裁字第17號

114年審裁字第17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37號聲請人 侯政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37號
聲請人
侯政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判決確定,惟此確定判決據為有罪認定之證據,與該罪其他共同正犯經判決無罪確定所憑之證據相同,然就同一犯罪客觀事實有無之認定,互相歧異,有違反一般國民法感情、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聲請人執其他共同正犯判決無罪確定之另案中事證為新事證,聲請再審,亦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抗告確定。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關於再審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所稱得據以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欠明確,致聲請人無從執上開新事證依再審程序尋求救濟,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人身自由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據以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自屬違憲。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就聲請人於該案所為如聲請意旨之主張,已詳述法院對不同之共同被告是否參與犯罪及其事實經過,本得就其調查證據所得,獨立為個別之判斷,相互間並無必然之拘束關係,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係對原確定判決已依職權取捨判斷之證據,徒憑己見為相異之評價,自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之事實認定,不符得聲請再審之規定等語。聲請意旨猶執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37號

聲請人

侯政旭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