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平等原則、居住權及財產權之意旨;(二)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居住權及財產權之意旨,並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85號
聲請人
有君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