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49號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暨回復原狀。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及回復原狀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綜觀聲請人之聲請狀,其係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49號之「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以及文化基本法第13條至第24條、第28條、第29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等規定為審查客體,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另就恢復相關法規完備法制等等,提出回復原狀聲請書。 二、聲請人雖於聲請書記載「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七章及第八章聲請案件」等語,惟聲請人係屬人民,而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以人民為聲請人者,為第三章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及第八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是應認本件聲請人所稱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係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固分別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所明定。惟人民須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始得就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或就該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且聲請不備要件,並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此觀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自明。 四、查聲請人固有編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49號案之行政爭訟事件,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惟該案猶在該庭審理中,尚無裁判之作成,是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部分,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部分既不受理,則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又「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固為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所明定,惟聲請人聲請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所指稱之訴訟事件,既尚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中,並無裁判之作成,已如前述,故聲請人所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之聲請,自不生有否因遲誤不變期間,而准予回復原狀之問題。是聲請人之回復原狀聲請亦應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36號
聲請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黃識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