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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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39號
114年審裁字第39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1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92號
- 聲請人
- 周月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就聲請人所聲請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予以部分撤銷,撤銷部分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債務人之濫訴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護之權利,系爭判決應受違憲宣告;又本件聲請係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聲請期間之要件等語。
¶2二、查聲請人一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嗣於同年月12日、19日及27日,與聲請人二共同提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二)、(三)、(四),本庭爰以聲請人一及二為本件聲請之共同聲請人。次查,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惟就上開聲請書意旨整體觀之,聲請人僅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以上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4四、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系爭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5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7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92號
聲請人
周月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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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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