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91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9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之意旨,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1號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