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5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5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4年度憲民字第52號
彭鈺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